江苏科技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14-12-09 浏览次数: 131

江苏科技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 我校招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新生,须由本人持我校的入学通知书和本人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审。专科、高中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历);独立本科的入学条件: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经初审合格的学生材料送镇江市自考办复审。所有审核合格后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凡经审核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实行学年制,在册学生每学年必须凭学生证学员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二、考勤与请假 

第五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学习为脱产形式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纪律。 

第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七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三天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事假超过三天的,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学生擅自缺课及请假、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对学生的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进行,也可由班干部考勤并由任课教师审核签名。每学期停课考试前两周内,考勤人员将考勤情况报学院成教办。成教办按规定对缺课或旷课学生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汇总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处理。 

三、考核与成绩评定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试(含相关课程的实验考核),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 每学期结束时,学院对学生要进行德育考,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 

第十 考试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课程、实验考核成绩亦可采用其它形式记分。课程成绩在省考试院下达后由继续教育学院转发到有关学院。 

第十 在课程考试前,应对学生的缺课、实验、交费等情况进行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试资格: 

1、某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实验课成绩不合格者; 

3、未交清学年学习费用者。 

第十 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的课程(实践课程、过程性考试课程、加考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折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 在修业年限内,每门课程安排两次补考。补考及格按实际成绩记分。 

第十 助学专业的免考工作参照《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经同意免考的课程,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的,不退免考课程学费。 

第十 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学生申请不修外语的,须参加规定的替代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但不授予学位。若考试计划未设替代课程则学生必须参加英语课程学习和考试。 

四、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新生体检不合格者; 

2患有严重疾病,经县或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或不宜继续学习者; 

3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4犯有严重错误者

5.学习不合格门数过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九条 学生自动退学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时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有关规定退还学生学费。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及同意的县、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休养治疗者; 

2、个人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3、一学期累计请假缺课达到一定期限者; 

4、因其他原因必须申请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最高年限为一年。若学校没有连续招生的低年级相同专业的班级,学生不能提出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自考助学专业教学班学生休学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院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同意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继续学习。学期中间不得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无故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奖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品学兼优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江苏科技大学学生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给予相应的处理。 

八、毕业

第三十条 经鉴定,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合格,并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延长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格,准予毕业。由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相应层次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学校附。 

第三十一条 根据《江苏科技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已达到申请批准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仍有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由学校颁发写实性学业证书。希望继续学习者,如原学专业连续招生的,可申请转入低年级学习,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学习费用;如原学专业不连续招生的,可转入社会自考相近专业。 

九、修业年限 

第三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最长修业年限,可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修业年限的延长需逐年申请。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正常学制结束前,或虽已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但仍在学校允许延长的修业年限内,没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可由学生本人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办理延长手续。 

第三十五条 在批准延长的学年内,学生可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及未修课程,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毕业。学生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的费用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解释权为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