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有关规定 |
发布时间: 2014-12-08 浏览次数: 200 |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有关规定 一、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原则上应在自愿报考并经省级招生部门按招生政策和程序录取的学校、专业学习。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转学: (一) 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校学习; (三) 因工作变动、住址或户口迁移到外省、外市; (四)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学习。 二、下列情况,不予转学: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 跨专业转学的; (三) 毕业年级的学生; (四) 本科学生的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10分的; (五) 已经办理过转学手续的; (六) 应作退学处理的。 三、 转学申报材料: (一)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呈报审批表; (二) 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名册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三)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汇总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磁盘)各一式二份; (四) 因特长要求转学者,应提供在具有正式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参加省市级以上竞赛的获奖证书(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要求转学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复印件); (六)因工作变动、家庭住址或户口迁移要求转学的,应提供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或住址、户口迁移证明; (七)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应附足相关证明材料。 四、转学程序: (一)省内转学 1.学生本人填写转学呈报审批表; 2.转出学校审核同意; 3.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我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省际转学 省外学校转入省内学校的,由转出学校商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我厅审批; 省内学校转入省外学校的,由转出学校在商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我厅审批,经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审批时间 转学审批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五、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班学生按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或转学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