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2014-12-08 浏览次数: 132 |
继续教育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为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创造优良的学风和公平竞争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继续教育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院(系)组织的与学生学业有关的各种形式的考试,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等方式。 一、考试纪律 1、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等形式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考生应当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 2、考生进入考场应当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以及指定的考试必需用具。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书包、书籍(含电子字典)、笔记、纸张、通讯设备等物品。开卷考试应按照教师要求携带相关物品。 3、考生应当服从监考教师的监考指令,独立答卷,严禁各种违纪、作弊行为。 4、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考生不得互借任何文具或其他物品。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处理。考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 6、考生应当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考生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喧哗。 7、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8、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 二、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考场纪律: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人考场不听监考教师劝告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离开考场; (6)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开卷考试携带规定以外的资料;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7)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8)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9)组织、参与团伙作弊; (10)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12)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三、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1、凡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者,该科目(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2、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责成考生当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违规记录、暂扣物品、考生书面材料交教学管理部门。 3、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对考生的违纪行为定性。 4、考试违规、违纪参考《江苏科技大学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条目作出处理。 5、考生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附 则 1、本规定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