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12-08 浏览次数: 447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二○○五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接受本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服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或辱骂、攻击管理人员;吸烟、酗酒、起哄、闹事;往楼下投掷物品或火种;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等。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但影响较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较大后果或影响很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骗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金额不足2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金额在2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元但屡次偷窃、骗取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金额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标准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金额不足2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金额在2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金额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标准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私接电源、违章用电,使用明火、易燃易爆品、劣质电器、禁用电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造成后果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后果程度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除赔偿损失外,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先动手打人或挑起事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聚众斗殴或持械行凶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打架和斗殴的策划者、肇事者,视其后果轻重与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伪证,或参与者以各种方式促使事态加剧,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触犯第九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参与赌博但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赌博但情节较重的、组织的以及重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吸食毒品但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传播、复制、贩卖或观看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或利用各种形式玩黄色等不健康游戏,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伪造或购买假公章、假文件、假证件,或欺骗组织、包庇坏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学校及社会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顾影响,举止不得体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屡教不改,影响很坏的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教育部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旷课、旷操的,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2学时(无课时安排的,一天按6学时计)的,责令其检查,并在院(部)内通报;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学时或因旷课屡次受到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一学期旷操累计超过15次(含15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为抄袭提供条件的;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的;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者其它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4.在试卷批改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5.考前通过其它方式窃取考试内容的;

6.由学校教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考试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为其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3.组织作弊的;

4.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5.偷窃考卷或为偷窃考卷提供方便的;

6.由学校教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有其它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对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和主要参与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受处分后又重犯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以及教育管理工作者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

(五)在校外实习、参观等外出活动中违纪的。

第二十五条  凡受学校违纪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奖评优。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有损学校和他人的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的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批权限及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部)办公会议决定,本、专科生报学生处备案,研究生报研究生部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院(部)办公会议提出书面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审议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部)办公会议提出书面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审议后报学校,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四)考生有严重作弊行为的,原则上给以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平时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减轻处分的申请。

申请必须通过班委会讨论和班主任、辅导员确认,由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校长会议审批同意,在休学一年的前提下给以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从受处分学生休学复学后起算。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各院(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记过以下处分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在校、院(部)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登记表上签字,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可提出评议申请,对处分后表现突出的,由院(部)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给予评议,并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其入学前是在职人员,一律回原单位或原地安置;入学前不是在职职工,其档案、户口一律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对成人教育学院的学生和短期培训的学生的处分参照以上细则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