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7-22 浏览次数: 252

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江科大校〔2015〕182号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江苏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5年7月17日

 

江苏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继续教育是高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教学、科研成果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高校优质教育资源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大力开展非学历教育是高校继续教育的发展方向。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规范校内培训市场秩序,充分调动各方参与非学历教育的积极性,根据我校实际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以服务社会、保证质量、打造品牌、维护学校声誉为中心,以高质量、高层次、高效益为原则,正确处理好校外需求和学校办学能力的关系,以及社会、学校、学院和教师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非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全校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包括各类短期培训、国家(社会)考试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专业(课程)进修等,以及其他利用我校有形或无形资源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研究生层次的教育培训项目和国际合作教育项目除外)。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学院根据自身学科特色、师资优势,面向社会,尤其是面向船舶行业,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须统一按照学校相关收入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学校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对继续教育办学成效显著的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各学院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在校内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采取OA系统网上申报形式,经总师办、财务处、国资处、保卫处等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实施。涉及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应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包括借用学校场地或利用学校名义、师资在校外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六条对于校外机构利用我校生源市场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学校采取审查准入制,未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不得在我校招生和宣传。学校定期对校内各类教育培训项目进行检查,定期公布经过我校审查批准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第七条学校对校内公共资源实行统一管理。校内经批准开展的各类教育培训项目及校外单位租借使用学校场地开展非学历教育,按《江苏科技大学公共场所租(借)管理细则》等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公共资源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非学历教育应收取的相关费用,由主办部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开具收款通知,财务处统一收取。办学部门如有违规私开收据、收条的,一经查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非学历教育收费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办学部门对学员负有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对经过审批的在校园内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保卫处负责项目实施的治安、消防、交通等监管工作。

    第十条对于违反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国资处、保卫处、继续教育学院和纪委办、监察处有权责令停止违规行为,违规收入收归学校财务,对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在校内通报。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7月17印发